• 淮北公共自行车 由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建
  • 400-070-9939
banner01

站内公告

淮北市城市公共自行车卡租用注意事项

  • 新闻来源: 淮北市公共自行车
  • 发布时间:2017-05-18 15:48:55
  • 点击量:1604

甲方:淮北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中心

乙方:xxx

一、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是、准确、合法、有效,同意甲方根据管理工作需要,向有关部门、机构或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及信用情况,同意甲方依法搜集、处理、传递和使用乙方城市自行车租用申请所需的相关个人材料。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保密。

二、乙方在租用自行车过程中,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,爱护公共财物。对乙方在自行车租赁期间锁发生的各类纠纷或损失,均由乙方自行承担,乙方不得据此拒绝履行本合约的相关约定。乙方租车期间造成自行车丢失或损毁的,按照管理规定进行赔偿。

三、乙方单次租用自行车时间不得超过2日。超过2日不还车的,甲方有中止乙方租车卡的使用权,直至乙方归还自行车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为止;超过5日不还车的,甲方可依法追交,由此所产生的费用,均由乙方承担。

四、自行车卡遗失、被窃时、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挂失手续。乙方对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,对挂失后续生效后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。但乙方如与其他人合谋,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,或乙方拒绝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的,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,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,因乙方怠于履行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。
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中止乙方所持有的租车卡的使用权:

1、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取得租车卡的;

2、自行车损毁未修复还车的;

3、自行车丢失未按规定赔偿的;

4、自行车卡转借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;

5、年龄已满70周岁的;

6、出现有妨碍独立乘用自行车的疾病或肢体缺陷情形的;

7、有义务配合,但拒不配合甲方或有关部门就自行车租用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的;

8、其他需要中止租车卡使用权的情形。

六、甲方如变更通讯方式,应及时予以公布。否则由此导致乙方不能及时挂失所造成的损失,由甲方承担。乙方如变更申请资料所列内容的,应及时告知甲方。

七、本合约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。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时所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协商办理。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八、本合约未尽事宜,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。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,可以按甲方已公开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。

九、合约自甲乙双方在《淮北市城市公共自行车租车卡申请表》签字之日起生效,至甲方正式核准取消乙方公共自行车租赁权的次日终止。

© 2024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